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置照顧
承辦人員:鍾亞秦、張孝裔
連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3731、3730
傳真號碼:(02)2965-0149
主辦單位::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一、服務說明:針對本市低收入戶孤苦無依或生活無法自理之老人,提供機構安置補助。
二、申請對象:設籍本市半年以上,年滿65歲以上,無法定傳染病之低收入戶老人。
三、應備文件:
- 新北市○○區低收入戶老人機構安置補助申請表。
- 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 一吋照片兩張。
- 低收入戶證明書。(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
- 最近三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
- 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開立之體檢報告表
(體檢項目應含:胸部X光、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等三項)。
四、申請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本府核定。
五、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
中低收入醫療看護補助
承辦人員:吳淑美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82,Email:ae8503@ms.tpc.gov.tw
傳真:02-29666556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一、醫療補助申請對象:
- 低收入戶之傷、病住院患者。
- 患嚴重傷、病住院,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中低收入戶)。依前項第二款規訂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7萬5千元、不動產公告現值每戶不超過325萬(100年起),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自付額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補助健保給付項目部份負擔部份之70%。
二、看護補助申請對象:
- 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5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三、應備證件:
(一)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
- 新北市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查定表。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可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
- 低收入戶證明書。※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
-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一份。
- 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一份。
-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 照顧服務員身分證、結業證書影本一份。
- 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 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 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一份,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一份。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醫療補助:
- 1.新北市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查定表。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可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
- 低收入戶證明書。※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中低收入戶檢附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 醫療收據正本一份。
- 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 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 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一份,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一份。
四、申請方式:
-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本社會局核定。
- 申請看護補助,應於看護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醫療補助,應於出院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五、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
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
承辦人:康文馨、陳德璋、簡佳立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轉分機3799、3819、3820
傳真:02-29668111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一、補助對象:
- 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欲前往本市合約轉介收容機構日間托育或住宿養護者。
- 需仰賴他人扶助.訓練或完全無法自理生活之身心障礙者。
- 符合補助標準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各生活補助。
二、應備證件:
- 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 低收入戶證明(※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或全戶財稅證明文件。
-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轉介調查及通報表。
- 申請人印章。
- 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精神障礙者須載明病情穩定無需住院治療,須護理之家照顧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需護理項目,如氣切管、鼻胃管、洗腎等)。
- 家中有不列計算人口或不列計有工作能力者,應出具相關證明。
- 其他(視個別狀況所需之相關資料)。
*本項補助採申請制,每年年底需重新申請次年度複查作業(前一年度為低收入戶者請先通過低收資格後再申請複查)
三、申請方式: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四、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
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
承辦人:吳怡君、陳柏均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794、3790
傳真號碼:(02)29668111
承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一、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 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ㄧ。
- 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ㄧ。如對其權益有不良影響時,得申請不列入媒體交換,由政府直接補助。
二、應備證件:
(一)申請不列入媒體交換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不列入媒體交換或放棄補助申請書(民)表一
- 私章
- 戶口名簿影本
(二)申請社會保險自付額補助退費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身分證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
- 郵局存簿正面影本
- 私章
- 領據
- 當年度投保單位開立之自付保險費證明或金融單位收據正本
三、申請方式: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申報資料,身障者無須特別提出申請。除非對其權益有不良影響時,得申請不列入媒體交換,由政府直接補助。
四、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承辦人員:各櫃檯服務人員
聯絡電話:1999、分機3796
現場申請:本府聯合服務中心綜合申辦櫃台
通訊申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代為收件: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一、申請對象:身心障礙民眾或其同一戶籍內之家屬:
二、應備證件:
-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表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 駕駛執照正反面影印本
- 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印本
- 戶口名簿影印本【同一戶籍內之家屬申請必備文件】,不得為同址分戶。
- 行車執照登記為公司行號名稱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
- 行車執照為靠行之計程車須附契約書
- 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 代辦人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二)申請社會保險自付額補助退費
三、申請方式:臨櫃,郵寄(請附回郵)
四、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
申請低收入戶資格
承辦人員:黃昭月、黃玉婷、莊孟樺、胡玉梅、廖瑾喬、朱天奇、王建邦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41、5643、5644、5645、5648、5649、5694
傳真:02-29666556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一、服務對象:
新北市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1年即11,832元)。
-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25萬元。
三、申請方式:臨櫃,郵寄(請附回郵)
四、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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